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常有发生审判不顾执行,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导致部分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无法下手的局面。作为法官应树立审判、执行“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和“案结事了”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在审判中应注重审执相结合,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力求“案结事了”。
在立案阶段要对当事人加强诉讼指导和财产保全的告知和释明工作。如果需要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诉讼、执行风险等问题,立案人员应做必要的释明和告知,使当事人在立案时能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要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部分特殊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在审理阶段,审判法官要把执行的观念和“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寓于审判之中,做到“审理兼顾执行”。一个案件并非审理完毕就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所谓的“案结事了”是要从审理和执行上了结,使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不留隐患。因此,一个案件只有当事人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完全彻底履行完毕,才 谈得上“案结事了”。如果案件在审理阶段,就应具备了“案结事了”的理念,提高审判阶段的自动履行率和当庭清结率,就可以防止“空调”、“空判”的现象。同时,在审判文书中,裁判内容应更加明确具体,使在执行中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和方便性,对文书中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能指定不明或模棱两可,致使执行无法针对其执行对象进行操作、执行。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必须切实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严格依法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否定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和解协议的内容施加影响,要督促被执行人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应及时依法恢复执行并尽快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审判是胚胎,执行是成果。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之间要高度协调与通力合作,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大局意识,注重立审执相结合,真正贯彻落实“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彝良法院 陶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