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上午,彝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林危险驾驶一案,当庭作出对被告人徐林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的一审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踏板两轮摩托车搭载白x、李X二人在彝良县城街道上行驶,车行至某酒店门外时,与对对向行驶的一辆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徐林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带往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进行检测,经检验:徐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7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的四倍之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林无视国法,酒后危险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庭审中的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此案是彝良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首例“醉驾”入刑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能容纳近200人的审判庭内坐无虚席。县人大、政协委员、公安交警、驾校教练和学员、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及部分个体驾驶员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
判决宣告后,立即在旁听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他们纷纷向媒体记者表示,通过今天的旁听,使自己接受了一次生动具体而且深刻的法制教育,充分认识到了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给社会、家人及自身带来的严重危害,今后一定以此为戒,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好驾驶车辆的家人和朋友,严禁酒后驾车,增强法制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彝良法院 乐华方 刘高云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