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8日15时,彝良法院第一审判庭,彝良法院副院长朱明春亲自审理被告人 徐德赟交通肇事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1日,驾驶云GFF48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张昌琴等9人由海子乡清河村花塔组驶往新场村方向,车行至海子至碗厂线K14+500M处时,车翻下道路右侧山坡,造成被害人张昌琴当场死亡,其余7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德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主动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近年来我县交通设施的逐渐改善,为方便出行,许多家庭都购置了便捷的交通工具摩托车,但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却很淡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为震慑犯罪,促使驾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审判一个案件,就可教育一方群众”,构建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所以,彝良法院副院长朱明春亲自审理了此案,严把案件质量关,庭审现场,数十群众旁听此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因案情较复杂,法院将对案件择期宣判。
朱明春副院长自分管刑事审判工作以来,高度重视刑事审判业务,严把案件质量关,经常到刑事审判庭第一、第二庭与干警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探讨案情,以及采用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方式,听取干警对刑事案件的改革和案件质量问题。
考虑到因法庭干警被抽调参与其他工作,存在审判力量不足、审判压力较大的实际困难,他更是从起诉书的送达、案件的审阅、开庭准备等都亲自参与,从庭审规范、法律文书质量、证据采纳、用词用句、乃至标点符号等方面入手,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把审判业务放在第一位。
(彝良法院 乐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