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司法廉洁,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使《规定》落到实处,于近日发出了《关于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该《规定》旨在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帮助广大干警抵御请托说情之风,不仅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同时有利于办案干警进行自我保护;这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司法关切的重大举措;《规定》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现实意义非常重大,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按照省、市法院的要求,切实把落实《规定》作为公正廉洁司法的一项长期抓、抓长远的重要任务,周密部署,严肃执行,确保《规定》发挥真正作用,为全力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1、《若干规定》为了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情干扰的“隔离墙”,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2、针对少数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主要方式,《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3、为了解决一些法院内部人员通过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的方式对办案法官或办案部门施加影响的问题,《规定》规范了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的方式。《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4、为防止发生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请托说情后利用审判管理权违法干扰办案,《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5、为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打着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旗号为请托说情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案件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6、为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在《规定》设立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戒措施,要求对违反本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地方法院还将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因此,《规定》畅通了诉求渠道,增加了干扰办案的约束性规定,同时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防止了暗箱操作。在法官、司法决策者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切案外人之间划定了禁飞区、架起了高压线。这一阳光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公正廉洁司法,同时有助于办案法官自我保护,既是“禁止令”,又是“挡箭牌”。
三、基础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在县委、县纪委、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好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司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纪律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和《规定》的学习,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党性水平,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深刻认识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公正廉洁司法;其次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我们应当把杨善洲同志的崇高精神转化为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省委八届十次和市委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及县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的自觉行动中,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紧紧围绕“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的正确方向和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三要按上级法院安排部署的工作方法、步骤和要求严格执行,结合本院实际,找准专项治理突破口和关键环节;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创先争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四亮四评”等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实效;四要广泛动员,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积极参与。
(彝良法院纪检组 吴仕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