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及司法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相互衔接,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信息渠道,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平台,彝良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彝良县人民法院、彝良县司法局三部门经联合协调,2013年11月1日出台了《关于在彝良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及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实施方案》(彝司字〔2013〕17号),在彝良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及各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实施方案明确:县法院、县综治委、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和人员组成领导组,完善了领导组职责。派驻调解室人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庭干警组成。
实施方案规定: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前,先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特点,引导其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的案件,认为通过人民调解更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实施方案就派驻人民调解员待遇做了说明。专职调解员待遇在县司法局划拨各司法所办公经费中列支,指派调解员待遇按照人民调解以奖待补规定执行,重特大矛盾纠纷的补助金额由县司法局根据情况在原以奖代补标准的基础上适当给予增加。
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彝良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