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彝良县荞山镇双河村木龙移民安置点发生了一起意外伤亡事故。事故中死亡的李某,是事故发生当天被某某书画刻绘部雇佣的工人员杨某临时雇佣的工人,杨某、李某在荞山镇双河村木龙移民安置房安装栋牌及门牌,施工基本完成后,在收工过程中,李某独自到施工地收铝合金楼梯。大约两三分钟时间,杨某等人听到有楼梯倒地的声音,并听到周围的人喊“有人倒在地上了”。杨某等人闻声跑到现场,看到距房屋墙壁大约四五米处的电线在晃动,铝合金楼梯倒在地上,李某倒地双目紧闭、四肢抽搐、呼吸困难。杨某等人及时联系120将李某送往彝良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电击伤。
事故发生后,荞山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向县委领导汇报,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镇人大主席、镇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镇派出所、司法所、武装部等部门参与的事故处理工作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死者家属多人集中到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解决,对应承担责任的雇佣方和有关单位,该承担责任的要承担一定责任。经荞山镇多次集中调解,由于被害人家属提出过高要求、情绪激动,多次调解未果。
6月18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叶副县长召集了政法委、发改局、经贸局、人事局、供电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等单位领导参与的协调会,指示由县司法局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处,为体现调解的公平公正,又指派角奎镇人民调解委会召集调解。角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指派后,迅速组织人员了解情况,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方进行协商,并释明各赔偿责任人存在的过错及责任大小。经过7天的艰难调解,多方做工作,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李某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及其他一切费用共60余万元,及时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纠纷,安抚了被害人家属。
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彝良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履职尽责,克服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的状况,县司法局每年拿出10多万元经费通过奖励的形式“以奖代补”补贴给人民调解员。各级人民调解委员调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特别是当事人不用“打官司”就能解决矛盾,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起到了及时阻止纠纷进一步恶化的可能。人民调解的提前介入,能更好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表达诉求,达到案结事了,不会为纠纷产生下一个矛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