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1日,距彝良县某煤矿诉张某劳动争议案开庭还有一个月的时间,通过办案法官尽心尽力的为民工作,最终伤残煤矿工人在彝良县人民法院牛街法庭,领到彝良县某煤矿暂预付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2010年以来,张某一直在彝良县某煤矿从事井下工作,2012年4月21日在该煤矿上班时,矿车将其左手压伤,后经昭通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时其伤经鉴定为陆级伤残。2013年4月张某向彝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由该煤矿支付张某各项费用近36万元,扣除已借款后,尚需支付张某余款30余万元,并定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彝良县某煤矿收到彝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张某9万余元。
牛街法庭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张某的伤残等级严重,受伤的左手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张某受伤后一直闲居在家,生活比较困难,没有稳定经济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再加上张某多次找彝良县某煤矿追偿赔偿款无果后,身心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经常到彝良县某煤矿阻止施工,煤矿则要求牛街法庭对张某予以法律制裁。承办法官知道后,意识到该案的严重性,如不及时处理,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避免纠纷扩大化,走好为民务实的群众路线,牛街法庭法官赶往纠纷发生地柳溪某村,邀请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人员参加纠纷调处工作。在各部门的努力下,经过近十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彝良县某煤矿暂预付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0.00元,当张某接过牛街法庭干警转交的预付款时激动万分,并保证一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感谢彝良县法院。本案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