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06-14
2013年6月5日,当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在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龙安法庭领到标的款30000元时,蒋某某及其妻子向法庭干警表示由衷的感谢,法庭干警不失时机地向他们解释生道执行,放水养鱼的道理。
案件还得从2012年说起,时年蒋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做竹米生意,蒋某某即自四川、重庆等地收购竹米后交付李某某,李某某仅支付了蒋某某部分货款,尚欠蒋某某70000余元。事后经蒋某某多次追要未果,遂向龙安法庭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余款。诉讼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李某某定期一次性支付蒋某某货款71014元。到期后李某某未支付,蒋某某遂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经执行干警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中老少七口人,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其家中除了住房和一辆送货的小车外,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处理小车也不能还清该欠款,李某某平时做点海花生意,有一定的收入。鉴于此,执行干警耐心向权利人解释放水养鱼的道理,要给被执行人有一条生路可走。最终权利人同意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先行申请执行300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另行执行余款。经执行干警的努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根据自身情况借款履行了30000元,并对所欠余款确定了履行的期限。
执行案件,不顾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一味强调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将达不到我们预期的执行目的。通过上述生道执行方式,促使被执行人自愿努力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