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彝良法院龙安法庭成功执行一起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这桩“钉子户”案件终于在执行干警的努力配合下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原告黄珊诉被告梁勇、樊明(系梁勇之妻)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1年在彝良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并判决原告黄珊胜诉,被告应立即恢复房屋原状、并返还房屋。2013年1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内容。
原告的丈夫梁武与梁勇系同父异母的兄弟(俗称同山不同海),双方父母亲在公路旁修建了一栋房屋。其中一间堂屋分给原告一家,另一间小点的房间分给了两被告。1990年,原告及其丈夫就与二被告协商以600元购买二被告分得的小房间并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宅基地手续。被告却坚称600元只是租金,没有将房屋卖给原告,并将小房间左面墙壁打通一道门后入室居住。但因被告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所以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恢复房屋原状。樊明对本案的判决不服,向中院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樊明对本案的判决不予认可,坚决不配合法庭执行工作。声称“我樊明这辈子就跟法院杠上了,我就是法院的“钉子户”,绝对不会配合案件的执行工作”。2013年1月龙安法庭换了新庭长周斌,他原本是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多年来对执行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庭长一到工作岗位便对这个“钉子户”格外的关注,希望能够尽快帮助申请执行人完成执行内容,便找到樊明进行了谈话,樊明一听是新庭长,便说“你是新来的庭长,对案件不了解,所以我愿意耐心的坐下来跟你说明案件”,当事人的语气算亲和,让我们对案件的执行有了一定的信心。庭长用平和并亲民的语气道“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本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判决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执行。我知道你认为本案处理不当,但你的理由并不能成为抗拒执行的理由。如果你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申诉,即便提出申诉也不能停止执行,现在你就回去把房屋恢复原状,随后我们来执行本案,何况你们还是同山的兄弟,不为一个母亲生,却为一个父亲所养,吵起闹起也影响兄弟间的感情,让人笑话”。樊明虽是过门的媳妇,但毕竟也成了一家人,脸上露出了愧意,且听到本案还有申诉渠道,周庭长说得也言之有理,便答应了回去便恢复房屋原状。
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方电话劝解,在外打工多年的樊明之夫梁勇也终于回到老家,将房屋恢复了原状,配合工作人员履行了执行内容。
基层法庭因人少事多,执行工作一直是个难题,但只要有创新的理念,多思考、多普法、多释疑,在执行的过程中跟群众讲道理,讲法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一定可以大大的提高法庭执行工作的效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