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08-30
8月27日,彝良法院先予执行一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拆除了被告龚俊田占用原告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今年7月8日,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向彝良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龚俊田排除妨害纠纷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占用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彝良法院7月8日受理案件后,对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并于7月29日裁定被告龚俊田立即拆除该房屋。
7月29日民事裁定书送达后,被告不服裁定,于7月31日向彝良法院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后,彝良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原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于8月1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的复议决定。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彝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于7月31日在被告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发界村颜家营组进行公告,限被告于8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公告期满后,被告拒不履行,8月27日彝良法院决定先予执行该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强制拆除了被告龚俊田占用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修建的房屋,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图为依法拆除房屋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