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6-22
县检察院落实快速办案机制
首例醉驾案快诉获刑
(通迅员:吴压)2011年6月22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林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林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1年6月15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白x、李x二人由彝良县角奎派出所往小河桥方向行驶,行至彝良县洛泽河大酒店门外与对面杨xx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徐林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带往彝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在徐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1年6月16日彝良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邀请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于2011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20日依法以被告人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2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彝良县昭通驾校、瑞安驾校组织了教练及学员到庭旁听,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就危险驾驶的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等做了重点阐述,人民法院当庭对本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闭庭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将以徐林案件为戒,以后绝对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对家庭、社会负责。
徐林危险驾驶案成功公诉,是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充分体现,亦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该院所开展的一次以案释法、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